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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初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8日

  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初探

  365bet网投审管办 丁浩

  一、实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重大意义

  (一)实行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审判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要用好手中的权力,履行好职责,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等特殊的职业要求。因此,对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有利于实行法官职业化。

  (二)实行分类管理,是我国法院制度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的重要标志。

  对于各类人员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是我国法院人事管理的传统模式,即院长之下设立若干中层部门,实行院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请示,层层汇报,层层负责。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极大地制约司法制度的发展。随着司法改革的层层推进,我们法院制度正在从传统型转向现代型,而法院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正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三)实行分类管理,是实现司法独立的有力保障。

  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法官们有时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

  (四)实行分类管理,是遵循司法规律,探索实施科学的法院人事管理体制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实行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造成了法官没有独立的员额限定。由于法院的编制是统一使用的,一部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为法官,而他们占用的政法编制数却不发生变化,这使得法院无法招录新的人员,从而形成了法官数远远多于书记员数的不协调比例。由于比例失衡,使得法官要分散精力处理很多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司法事务性工作。

  (五)实行分类管理,是提高审判效率的有力武器。

  行政化管理模式下,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不清职能混乱,法官除了进行司法审判工作之外还需要从事大量与审判工作无关的行政工作。这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法官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大量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已不再独立受理案件,庭长、副庭长也相应减少审理的案件数。在大多数法院还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些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却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务,对于司法系统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从审判工作本身来说,由于前文提到的书记员等辅助职位的缺乏,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需要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如收集证据、庭前调解、送达文书、申请司法鉴定、审判文书校对等等。这些工作使得法官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需要专业性的审判工作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

  二、法院工作人员的合理化分类

  根据目前法院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性质,可以将法院工作人员大致分为三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行政后勤人员。

  (一)法官的界定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也就是说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职责就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进行独任审判。

  (二)司法辅助人员的界定

  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部分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力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

  法官助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法院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很多的事务性工作如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和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等,仅靠少量的法官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应单独招录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条件的,在法官出现缺额时,通过竞争,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被任命为法官。

  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办理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因此书记员不需要对法律精通,需要有专业的记录技能,包括笔录和电脑速录技术。

  执行员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强制执行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员的职责主要是主动地实施执行行为,通过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实现已经确认的权利。

  法院司法警察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使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维护审判机关的审判、执行秩序,保障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人民警察。司法警察担负着提押看管被告或罪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送达法律文书、处置突发事件、机关保卫等项重要职责,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密切相关。

  (三)行政后勤人员的界定

  行政后勤人员的工作主要是为审判工作服务,并提供各方面的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其中政工人员包括从事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和工会等群团工作的人员;后勤人员包括从事信息宣传、秘书机要、打字文印、档案管理、交通通讯、物资管理、财务管理、对外接待等工作的行政后勤保障人员。这类人员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业务,但为法院体系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

  三、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创新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中心任务就是审判工作。法院管理工作即是围绕这个中心,组织、协调各种综合性的辅助工作,提供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用以支持审判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法官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服务的。为了适应建立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的要求,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应对人民法院不同岗位的人员实行单独序列分类管理。

  (一)人员录用分类管理

  目前,法院在人员录用上主要是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统一录入。在录用上虽然体现出公开选拔,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作用,但忽略了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特殊性。

  1.强化法官的职业准入要求

  首先,应在切实尊重法官养成规律和适应审判工作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最低任职年龄,或对初任法官任职前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最低的限制性要求,以确保法官素质与能力适应审判工作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将预备法官任职培训作为法官的任职要件之一,强化法官职业养成,提升初任法官的司法实践能力。

  其次,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法官员额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逐步加大从基层法院遴选上级法院法官的力度。探索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不断改善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法官队伍业务素养。

  2.完善司法辅助人员的录用

  司法辅助人员中的法官助理应当由政法编制的正式人员担任,其录用条件需要相对严格。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将行使部分的司法权力,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因而需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二是法官助理如果通过一定的见习阶段之后,可以选任其中较优秀的升任法官,因而在其录用时就应当符合法官任命的基本条件。

  对于书记员的录用可以参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书记员录用的相关规定,采用聘用制形式招考,这样可以使法院人员形成良性流动,也促进相关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同时区分技术级别,据此享受不同待遇。在书记员中,可设置不同级别,并建立相应的晋升制度,对书记员队伍进行管理。

  应进一步深化司法警察人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充实现有司法警察队伍,从那些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技能强、身体健康的军队、武警部队优秀退伍军人中聘任司法警察,为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3.改进行政后勤人员录入体制

  综合考虑司法行政岗位职责和工作量等因素,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录用可以沿用目前公务员招考的方式,即采用由组织部门统一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方式,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这样做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的稳定,也有利于司法行政人员专业特长的发挥。

  (二)福利待遇分类管理

  目前我国法院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其行政级别,忽略了司法工作特殊性。这使得部分法官千方百计地为提高自己的行政级别而努力,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官要往上级法院调动或调出法院系统的情形,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实行了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单独的职务和工资序列,法官整体享受高薪,法官的工资高于一般公务员和警察。因此,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应改革现行法院工资制度,建立与法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法官工资序列。以法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法官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并完善法官等级津贴制度。改革后的职业法官工资水平总体上应略高于法官助理。

  对于法官助理,可按略高于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报酬,从而体现司法公务人员的重要性。对于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可参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执行。司法警察可按人民警察工资标准执行。

  (三)考核晋升分类管理

  对各类人员的职务任免升降均通过分类考核进行管理。

  建立健全与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法官根据法官业绩考评标准进行考评,主要是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技能、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依据相关程序降低其法官等级。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加强对法官廉洁司法的监督力度。对违纪违法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据相关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

  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的考评可以由所服务的法官或所在庭室的法官集体进行考评。对于司法警察则按照保障服务审判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对司法行政后勤人员主要考核服务审判工作情况和岗 位职责规范情况,同时可以辅以运用一般的公务员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培训、升任、免职、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四、结语

  我国法院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模式限制了司法独立,降低 了司法效率,阻碍了司法的良性发展。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发展趋势,而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通过分类模式的建立,必将使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司法服务能力,为建设我国法治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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